结论:
仲裁过程中出现特定情形时会中止,中止需仲裁庭作出决定且期间暂停计算仲裁期限,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中止适用于以下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2)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6)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出现上述情形时,仲裁庭应当作出中止仲裁的决定,中止期间仲裁期限暂停计算。待导致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如果在仲裁过程中遇到中止相关的问题,不清楚如何应对或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操作,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帮助。
仲裁中止是仲裁程序中因特定法定情形暂停推进的制度安排,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启动并规范后续操作,以平衡程序效率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1.针对当事人死亡需等待继承人表态的情形,仲裁庭应及时向已知继承人送达相关通知,明确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表明是否参加仲裁,避免程序长期停滞。
2.针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情形,仲裁庭可提醒相关利害关系人尽快向法院申请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并确定法定代理人,必要时可依职权协助推动程序。
3.针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情形,仲裁庭应要求相关方提交组织终止的证明文件,并督促尽快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同时可暂停相关程序节点的计算。
4.针对因不可抗拒事由无法参加仲裁的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仲裁庭提交不可抗拒事由的证明材料,仲裁庭需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待事由消除后第一时间通知恢复仲裁。
5.针对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的情形,仲裁庭应持续跟踪另一案的审理进度,定期向当事人反馈进展情况,待另一案审结后立即恢复本案仲裁程序。
6.仲裁中止时,仲裁庭必须作出书面中止决定并送达双方当事人,明确中止期间不计算仲裁期限;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及时作出恢复仲裁的决定并重新起算相关期限,保障程序的连贯性。
法律分析:
(1)一方当事人死亡时,仲裁程序中止,需等待其继承人明确是否参加仲裁。此时仲裁活动暂停,直至继承人作出决定。
(2)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仲裁中止。因当事人无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利,需等法定代理人确定后继续程序。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仲裁中止。权利义务承受人未确定前,无合适主体参与仲裁,程序无法推进。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时,仲裁中止。不可抗拒事由指无法预见、避免且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当事人无法到场参与仲裁。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仲裁中止。缺乏另一案件结果作为依据,仲裁庭无法作出有效裁决。
(6)存在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时,仲裁中止。这一兜底条款用于应对法律未明确列举但需中止的特殊情况。
(7)仲裁中止后,仲裁庭应作出中止决定,中止期间的仲裁期限暂停计算。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提醒:
仲裁中止后,相关方应尽快解决导致中止的问题,如继承人及时表明是否参与、法人终止后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减少程序拖延;若对中止有疑问或需要帮助,可咨询专业人士分析应对。
(一)若一方当事人死亡,相关方应及时告知仲裁机构,并等待其继承人明确是否参加仲裁,期间不要自行推动仲裁程序。
(二)若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需先通过合法程序确定法定代理人,再由法定代理人代表参与仲裁,同时向仲裁机构说明情况。
(三)若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应等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确定后,再向仲裁机构申请恢复仲裁程序。
(四)若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仲裁,需向仲裁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中止仲裁。
(五)若仲裁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主动收集另一案的进展信息,并及时告知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2.仲裁中止的,仲裁庭应当作出中止仲裁的决定,中止期间暂停计算仲裁期限。待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程序。
专业解答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主要有: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专业解答劳动仲裁期间中断的情形主要有: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
专业解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专业解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能会因特定情形而中止。这通常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遭遇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即“不可抗力”;二是当有关方面因正当理由而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重要的是,当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后的次日,仲裁时效将恢复正常计算。
专业解答已采取积极措施主张权益,包括向雇主或上级申诉、发律师函等。员工对解雇决定有异议,会提交申诉状,属“具备正当理由”。已寻求相关部门救济,如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劳动仲裁。对方若愿履行义务,需收集证据如录音。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仲裁,也视为符合条件,如申诉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缺乏代理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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