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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不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1.1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1029人
律师解析:
1.恶意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立案标准为,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有能力却不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部门责令仍不支付。
2.“数额较大”情形:
一是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到二万以上;
二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到十万以上。
3.各地司法机关可依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具体数额标准。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老板,小丽等十多名员工为其工作数月。小朱有能力支付员工工资,却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小朱仍未支付。小丽等人的劳动报酬累计达5万元,他们认为小朱恶意拖欠工资,而小朱称是公司运营问题并非恶意。

案情分析:

1、小朱有能力支付却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部分构成要件
2、小朱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5万元,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数额标准内,达到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综合来看,小朱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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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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