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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员工的理由有哪些

时间:2026.01.1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 阅读:844人
律师解析:
1.过错性解除:
员工试用不符录用条件、严重违规、失职舞弊致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影响本职工作拒不改正、以欺诈等手段使单位违背意愿签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解除。
2.非过错性解除:
员工病愈或非因工负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安排工作、经培训调岗仍不胜任、客观情况变化致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无果,单位可解除。
3.经济性裁员
单位因经营困难等法定原因可进行裁员。

案情回顾:

小朱是一家公司员工,在试用期内,公司认为小朱不符合录用条件,决定解除与小朱的劳动合同。小朱却认为自己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录用标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同时,小丽在公司工作时,因患病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另行安排工作她也无法胜任,公司欲与其解除合同,小丽对此不满,认为公司应给予更多机会。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若公司能证明小朱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属于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情形。公司需提供明确的录用条件以及小朱不符合该条件的证据
2、对于小丽的情况,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公司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过公司应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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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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