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改制、破产或注销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和年限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单位进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等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破产或注销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至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之日或注销之日。用人单位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或注销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清算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下列规定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一)企业破产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8年;(二)用人单位解散或撤销的,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5%一次性缴纳10年。政策依据:《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成劳社发〔2008〕120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08年12月18日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