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下属于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酬;(七)
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
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
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