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协商解除。 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过错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非过错解除。 以上就是解除劳动合同法定事由哪些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