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
高管、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
劳动合同红字
保密协议中约定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
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竞业限制期最长不超过两年,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标准由双方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
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且不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
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