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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具体的工作交接时间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双方没有约定的,一般不应超过15日。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结算工资,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同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当日可以交接工作的,当日交接;当日不能交接的,和用人单位约定详细的工作交接时间,并在交接之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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