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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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