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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加班工资后是否要发工作

1、标准工时加班

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第1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2、休息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2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3、法定节日加班

如果安排劳动者在《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2条规定的节假日工作的,应该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3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4、计件工资加班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5、综合计算工时加班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1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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