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业禁止规定中,区分新成立的企业是否实质性的存在竞争,主要依据以下几个关键要素来进行判断分析。
首要考虑的便是企业的
经营范围,即核算新成立的企业与原主体企业的经营活动范围是否存在着部分或者全面的重叠或者高度的类似之处。
其次,需要关注的是两个企业的客户群体,如果它们的目标客户存在着较大程度的重叠现象,那么这就很可能会被视为是一种潜在的竞争关系。
再次,需要对新成立的企业所采用的核心技术以及商业机密等信息进行深入的研究,以确认这些信息是否与原主体企业存在某种关联性或者类似性。
除此之外,市场定位以及竞争策略也同样是判断新成立的企业是否与原主体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重要参照点之一。
举例来说,如果新成立的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在价格、品质以及市场推广等各个方面都与原主体企业呈现出直接的竞争对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认为它们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在实际的
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以上提到的诸多因素,我们需要结合相关的
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分析,并且要求提供的证据必须具备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还需要构建起一套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能够更加准确和有力地证明新成立的企业确实存在竞争关系,进而判定其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