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中关于受理与结案的期限有着明确的法律
法规加以规范。
一般而言,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接收到
仲裁申请书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若符合,则须予以
立案,并向申请人发送相应的通知书;反之,如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
仲裁委员会亦应以
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不予立案,同时详细解释不予立案的原因。
而针对
仲裁案件的审理结果,
仲裁庭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该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完成裁决工作。
如因案情复杂等特殊因素导致无法按时结案,需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方可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
当事人。
然而,延长的审理期限总计不得超过十五天。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的受理决定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而审理结果则大多在四十五天内得出,但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会超过六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