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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不予立案有什么依据

时间:2026.03.04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985人
律师解析:
强奸罪案件若未予立案,其原因或许可归纳如下几点:首先,若缺乏确凿充分的证据证实案件发生之犯罪实事,例如报案人之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物证等无法有力地支撑存在强奸行为,那么此种情况下,警方可能会决定不予立案
其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报案人故意虚构事实,谎报警情的现象,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之后,警方也有可能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最后,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警方亦有权决定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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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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