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仲裁程序中,对于要求的两倍
工资,它并不包括已经实际发放给
劳动者的那部分薪资。
而关于这两倍工资的计算基础,则需依据劳动者在该当月应当获得的总薪酬作为衡量标准。
此处所指的“应得工资”包含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奖励金、津贴以及补贴等所有货币形式的收入。
换言之,已发放的工资乃是劳动者通过正常工作所应获取的回报。
然而,这两倍工资的实质意义在于向未按法定程序与劳动者签署书面
劳动合同的雇主施加的一种惩罚性的
经济赔偿。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索赔两倍工资有其时效性的限制,通常自雇主应当支付两倍工资的最后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开始计算,一年后即告失效。
至于具体的时效限定,将根据地点及特定情形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