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民工因
工伤所引发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的
责任主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形来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若农民工与其供职的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是在其工作期间以及工作场地范围之内,由于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而导致受伤的情况,那么这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性质,且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相应的
工伤保险责任。
若是在此种情况之下,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农民工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那么绝大多数的工伤
赔偿款项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农民工及时缴付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就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另外,如果农民工是受雇于那些并不具备合法
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包工头,那么这些单位或者包工头就必须承担起
赔偿责任,同时,发包单位也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在确定责任主体时,我们需要全面考虑到农民工的用工方式、
劳动关系等多方面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