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尚
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金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应该将其纳入综合所得范畴进行全面征收。
准确来讲,我们首先要将个人所获得的一次性的
经济补偿收入,以其除以个人在现有的企业中所累积服务的年份数(如果时间超过了12年的话,则须依据12年来计算),然后得出的商数值则可视为该人的月度
工资金额,接着依照现行的税
法规定来计算和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然而,请特别注意,如果个人在辞去原有的
劳动合同时选择再次投入现职或接受新雇主的聘任,那么先前已经依法缴纳过的一次性补偿收益便无需再与他们在新的职位上所产生的薪资所得合并后再次申请补交个人所得税款。
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再次强调,确切的税收计算规则和缴纳比例可能会因为地区差异以及政策调整等因素而存在略微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