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及
法规规定,
劳动者提起劳动
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为整整一年。
该期限即是从
当事人明确了解到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或者应当已经知晓并据此在第一时间提出维权要求之日开始起算的。
然而,若是在
劳动关系持续
存续期间内因为拖欠
劳动报酬问题引发的争议,则劳动者可向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不受前述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的严格限制;但若劳动关系不幸终止,当事人理应自劳动关系正式结束的那一天起的一年内提出相应的仲裁申请。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倘若出现了诸如无法预料、无法抵抗的
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其他能够被认定为合理且正当的理由,都可能导致仲裁时效的暂时中止,直至其中止之日主要原因得以消除为止,则原来暂停的仲裁时效期间方可随之继续计算。
另外,若由于当事人单方面主动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应有权益,或者向相关职能部门请求权益救助,抑或得到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愿意履行相关义务等行为所引起的
仲裁程序中断,那么必须从上述中断情形发生之时起,重新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