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尚未履行完毕的劳工合约期限之前,有权终止与雇主的合作关系,这种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境。
如果雇佣方未能依照原先签订的
劳动合同所载条款承诺履行提供充分的劳动安全保障或完善的劳动作业环境、按时发放全额薪资待遇、以及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足够的
社会保险费用等基本义务,那么员工便有权利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且还可以向雇主提出索取
经济补偿的请求。
然而,如果雇佣方并不存在以上列举的任何过失行为,那么员工则需提前三十天通过书面方式告知雇主自己的决定,从而实现
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而在
试用期阶段,员工只需提前三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雇主,同样可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目的。
但是,如果员工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导致雇主出现实际损失的话,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然而,雇主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其遭受的损失及其具体金额进行举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