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医疗期已满而
劳动合同时限尚未届满之际的处理问题,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通常来看,雇主应对此种情形下的
劳动者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评估。
如果该员工仍然具备继续原岗位工作的能力,则雇主有责任为其安排适宜之工作环境;若经鉴定表明劳动者无法胜任原工作,雇主则需为其重新安排适当的工作职务。
假如在此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仍未能适应新调整的工作,雇主有权依照法律
法规,经过事先三十天的书面通知及向该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尊重性待遇之后,决定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关系。
然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亦不能适应由雇主为其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解除了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后,雇主仍需负担支付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绝症的劳动者,再另行增加相应的医疗补助费用。
总的来说,任何相关的处理决议均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双方
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