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合法终止劳动合同,除期满终止且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外,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按三倍计算,最高不超十二年。
(三)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如在劳动者医疗期、孕期等法定不得终止情形下终止,需支付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四)劳动者要注意区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不同情形,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