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工遭受
工伤所导致的病情,若在经过精心治疗并成功痊愈之后需进行二次手术以去除内置钢板等设备,那么此项手术费用以及相关的治疗费用均应由
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承担。这是由于二次手术不仅可以视作首次治疗过程的自然延续,同时也可参照“工伤职工
工伤复发”的原则予以处理,其都不会对
工伤待遇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在完成
工伤鉴定后仍需接受二次手术以取出体内钢板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亦能够获得保险基金的报销,因为这类手术同样属于
工伤赔偿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若在此之前的
赔偿事项中有预先留下某些特殊款项时,则须依据具体情况来另行斟酌。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
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
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