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雇主若已按标准缴纳了
生育保险费用,其员工便有权享有生育保险所带来的诸多福利待遇;
同时,员工未就业配偶也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生育医疗相关的费用优惠政策。而这些涉及到的相应款项将源自生育保险专项基金进行支付。因此,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女员工可前往其所在服务单位所在地的
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关于领取生育保险福利的申请,并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政策。
然而在享受此种优惠的过程中,必须仔细并完整地提供有关
当事人本人的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及其
居住证明材料、
社保卡、与公司签订的
劳务合同以及住院期间的
病历记录、社保卡的缴费详细信息和收据、新生儿出生后获得的《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材料与证件。
《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
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