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职之后,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竞业协议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则该协议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然而,如若用人单位未按
法规向
当事人提供
经济赔偿,那么此举便被视为一种违约,但这并不妨碍
竞业限制条款正常发挥效力。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付的
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协议作为一份双务契约,其中,用人单位有责任按期足额支付给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对应地,当事人也需要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对于当事人所能获得的经济赔偿,应当视作他们在履行竞业限制期间得以维持基本生活需求的唯一资金来源。倘若由于用人单位自身的过错或过失,导致未按照事先约定的日期和金额向当事人支付经济赔偿,那么用人单位就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而此时当事人便拥有了法定的
解除合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