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争议的问题,应交由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或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所属的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与裁判。若劳资双方
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两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
申诉请求,则以劳动
合同履行地点所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
管辖权归属方。对于
仲裁裁决结果存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向相应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在此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将由用人单位注册地点或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