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需耐心等待仲裁结果,在正常的四十五天期限内密切关注进展。若超过四十五天未出结果,可联系仲裁委了解是否属于延期情况。
(二)当遇到公告送达、鉴定等延长处理时间的情况,要积极配合仲裁委工作,及时提供所需材料。
(三)若对仲裁裁决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