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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缴纳单位部分还是个人部分

在休产假期间,社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当由个人全额承担并交付给单位;而对于单位所交纳的那部分款项则应该有该单位负责。当女性员工在休产假期间领取了生育津贴时,不能由单位随意扣除其个人缴纳的部分费用,而是应当将个人的那部分费用交还给单位。
然而,相对于这部分由单位缴纳,但与劳动者无关的费用,劳动者无需负担。针对女性职工在休产假期间所获得的生育津贴,若其所在企业已然加入生育保险,那么该费用将按照用人单位去年全年度内全体职工的月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反之,倘若该企业还不曾参加过生育保险,那就根据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工资标准,由所在单位负责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所需要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若是已经参加了生育保险的情况下,将直接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若单位尚未加入此项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本人直接承担相应费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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