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工处于病期之际遭受
公司裁员时,其所涉及的保险处理事宜将依据保险的具体
类别而定。就商业保险而言,理应对其依照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予以妥善处置。
然而,若所涉保险为
社会保险范畴,那么在
劳动者重新获得工作后,应将其
社保关联关系转移到新的雇主那里;若劳动者决定选择灵活就业的方式,即应将其社保关联关系转交至
户籍所在地的人社局。对于在职职工,尽管他们之所在企业已为其办理了城市社保及
医保,但是由于疾病的影响,使其面临被公司解雇的困境,此时他们仍然能够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纳社保。人民群众在灵活就业中得到的这些基本社会保障不断助力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以及城镇化进程,使得更多的灵活就业者受益。因此,切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这个特殊劳动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变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