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一:适时地向当地劳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投诉。此类机构通常指本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
劳动监察大附中。
方法
二:宜向负责当地
社会保险费收取事务的机构进行有效投诉。这类机构时常被称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简称为“保险管理局”等。
方法
三:当用人单位未能缴纳社会保险费时,
劳动者有权主动提出与企业接触
劳动关系,并且有权利向公司索取符合法律规定的
经济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
经济赔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以启动
劳动仲裁程序。
方法
四:若用人单位已经着手补缴社会保险费,然而由于某些原因如
社保机构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等因素导致补缴过程受阻,此时劳动者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起作为民事案件的
诉讼,请求司法介入解决问题。在这一前提下,劳动者还可以进而争取由企业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58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74条 劳动监察部门有权对用人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公司不交社保,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