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在上班途中行驶电动车时不慎受伤事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若该意外系因员工个人疏忽所致,则不能被视为
工伤范畴;
然而,若在此过程中员工遭受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且其损伤结果与之直接相关,那么,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类情形应被视为工伤。
在
上下班途中遭遇不由己方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受到来自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用船以及火车方面的事故伤害,均可据此确认构成工伤范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
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
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