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明确表示不予签署
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有责任以正式信函的形式向该劳动者告知终止
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且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在实际工作期间所产生的应得
劳动报酬。
若劳动者对签署劳动合同持消极态度,而用人单位亦未选择在一个月的期限范围内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
双倍工资的
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