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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多少日通知

劳动者可以采用以下两种不同途径自主地解除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预告解除”;
二是根据同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即时解除”。
首先,关于“预告解除”,根据该法律条款,当劳动者有正当理由需要解除劳资关系时,其应经过以下两个程序方可达到目的:
首先,需将有关解约事宜以书面请辞函的形式告知雇主,且此份书面请求应当在经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三十天,提前向雇主提交。
其次,如果当事者属于新任人员,其只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知会雇主后即可立即解除劳资关系。
而对于“即时解除”方面,若发现雇主存在以下行为或事实其中任何一种,劳动者均有权作出立即解约决定:
(1)未能按照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的承诺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劳动报酬;
(3)没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未给劳动者缴纳法定社会保障金;
(4)雇主内部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损害了劳动者正当权益;
(5)使用欺诈手法、恐吓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更改劳动合同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法律效力失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各位;
以及(7)雇主通过暴力方式、强制手段或者非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命令其实施危险性极大的工作任务,甚至直接危及其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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