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予以解除劳动合约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第
一,由于受到
职业病或
工伤的影响并已经得到确认,从而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
劳动者;
第
二,患有疾病或者受伤的员工,他们正在按照规定接受治疗并处于
医疗期限之内;
第
三,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以及哺乳期间;
最后,法律和行政
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