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依旧受
保密协议的约束。
此种协议中所载明的内容,在法律范畴内被普遍认为属于竞业禁止条目,其宗旨是为了防止用人企业的商业机密遭到非法侵害,因此,劳动者按照法定要求或者双方协议约定,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至一定期限为止,不得从事生产同类产品或进行同类业务运营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谋职,同时不得自行生产与原来所在用人单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开展同类业务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