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尚未经双方签署确认即产生效力失效,然而具备其他相关凭证展示了用人主体与
从业人员之间已经构成的
劳务关系,当这种情况出现时,
劳动者依旧有权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申请
职业病认证以及劳动体能评定,并于认证通过之后依法享有相对应的
伤残补助待遇。
关于此类情况,以下列举几种可能存在的劳务关系凭证:
由劳动者亲自填写的用人企业的招募名册及招聘报告等招用记录文件;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颁发的"工作证件"或者"劳动服务证件"等能够标示其身份的相关证件材料;
以及其他诸如
工资单、雇佣信函、派遣函等相关文件资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
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