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之时,对于申请人
递交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的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将不再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若此种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未能满足国家规定的规格及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指示出具
证据的相关机构再次提交更为完善的文件。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向诊断机构递交如下所需材料:
(1)
劳动者的职业历程与过往病史;
(2)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的影印件;
(3)职业健康检查的详细结果;
(4)工作场所内历年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以及评估资料;
(5)诊断机构所要求的其他必备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有责任按照诊断机构的具体要求,如实地提供所有必须的材料。对无任何职业病危害接触历史或是健康检查未发现任何异状者,诊断机构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