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有关机关及单位在对个人与公司进行保险费用缴纳时,应对个人上年度月均
工资性收入进行审核核算。
此举旨在提高保险费率的合理性与精准度。
对于
当事人自行登记的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用人单位有责任进行核查与核实,以此为基础明确制定本年度的保险缴费基数。
在此过程中,“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所指的时间段是从上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开始算起,也就是说包括了上年的1月份至12月份期间。
对于在上一年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员工,将于年总收入除以实际工作月数后再确定其工资水平。
包括计时计件工资、津贴补贴、
加班工资在内的诸多项目,以及在特殊情况下所支付的薪资等,都被界定为工资总额的范畴。
同时须注意的是,“工资总额”仅限于税收之前的工资水平,这其中还包含了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已经替员工扣除的例如
个人所得税、
社会保险金、
住房公积金和职业年金等个人需承担的部分。
除此之外,我市也设定了相应的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员工在上一年的月均工资性收入显著低于当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那么就必须按照“下限”执行;而若其收入明显高于缴费基数上限,超出部分将不被认为是缴费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
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