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问题,根据相关
法规,由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发放。
计算方式为:
以2551元為計算基礎乘以8個月,得出總價為20408元。
2.在
劳动合同期满后或
劳动者主动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并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
补助金。
其取值标准为8个月乘以2551元,也即20408元。
同样地,对于一次性
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按照2个月乘以2551元的基准进行计算,结果为5102元。
将上述两项数据累加,即可得到总计为45918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总数。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