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受伤即被称为“
因工负伤”。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职工因履行日常工作事务或者承担企业行政方面临时
委派或授权同意进行的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虽然未经企业行政部门明确指定,但是却有益于企业运营的工作项目;
以及从事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良等工作任务时受到伤害的情况,都应认定为
工伤范畴。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
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
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
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残的军人复员
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
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
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须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
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