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于雇主与被雇佣者之间的
劳动纠纷案件,可透过向
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或是向劳动
仲裁庭提
起诉讼来解决。
在前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程中,您需要携带以下物品:个人有效
身份证明文件、对所在雇主的完整名称、
主要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加以明确说明、能够证明作为
劳动者已在该雇主企业中实际工作过的相关凭证等。
对于任何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均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包括但不限于对劳动者发放承诺
工资以及
经济补偿的权利遭到剥夺的情况,我们将责令有关方面支付这笔工资和经济补偿,同时,如果有必要的话,也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未经允许擅自克扣或长期
拖欠劳动者薪资的;
(二)拒绝为劳动者发放规定长时间内的工作报酬的;
(三)以低于本地
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酬劳的。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
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
除名、辞退和
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