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
劳动合同签订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
首先,在
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中,
试用期通常不能超过两个月;
其次,如果员工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超过三个月,那么公司必须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薪资的额外
补偿金;
最后,如果员工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未工作满两个月,那么该公司就无需承担任何
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员工都有权通过提出劳动
仲裁申请来恢复与用人单位签订新的、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新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期限不足以约定两次试用期,在通常情况下,合同期低于或等于三个月时,
劳动者将无法享有试用期。
而当合同期介乎三个月至一年之间时,
试用期最长只能设为一个月;
第二次试用期则须在不超过两个月的时间范围内;
而当合同期超过三年或者是无固定期限的时候,最长的试用期设定应该在六个月以内。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