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合约期间,雇主无正当理由
单方解除劳动合约,除非
劳动者确有不当行为,否则必须向其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
若因雇主违法
解除劳动关系所致,还应依照经济补偿规定的双倍数额,向劳动者支付
损害赔偿。
依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作为计发基数,每满一年便给予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
有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工作者,以一年来度;
不足六个月者则给予半数月的工资为补偿。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