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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能否以人身损害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系因劳作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职业伤害并作出衡量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此时您依法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具体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国内法律法规之规定,在现今阶段下,无论是涉及到的劳动关系还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特定性质的组织机构以及存在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在内,我们都需要强制性的参与到工伤保险之中。
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是无法直接使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方式来解决问题的。
但是对于雇佣关系以及非法用工关系而言,由于它们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故只能将其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节范围内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最新修订: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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