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
劳动关系能否主张相应的人身
损害赔偿,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
劳动者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遭受的伤害系因劳作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中的有关职业伤害并作出衡量和
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那么此时您依法不得主张损害赔偿。
关于具体
适用范围方面,根据国内法律
法规之规定,在现今阶段下,无论是涉及到的劳动关系还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
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具有特定性质的组织机构以及存在
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在内,我们都需要强制性的参与到
工伤保险之中。
所以在这种状况之下,是无法直接使用人身损害赔偿这一方式来解决问题的。
但是对于雇佣关系以及
非法用工关系而言,由于它们并不属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故只能将其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节范围内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