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具备显著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当事人身份上的差异:
劳动合同仅仅涉及到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然而,集体合同往往会由劳动者全体及用人单位或这些单位组成的团体作为参与方,这就是为何我们常称之为“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的原因。
(2)订立合同初衷不同:
劳动合同主要用于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
劳动关系,而集体合同的主要任务在于为这种劳动关系制定出明确的准则,众所周知,如此才能在其有效的实施范围之内,准确地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3)合同构成要素不同:
劳动合同的构成主要聚焦于每一位劳动者的
权利和义务,通常涵盖了所有的劳动关系细节;
相对而言,集体合同则更关注全体劳动者在集体劳动关系中的共同权益和责任,有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全方位覆盖,但也有可能仅仅集中在某一特定层面。
(4)表现形式多样化:
某些国家的劳动合同采取的是
书面形式,而另一些国家则更为偏向口头合同的使用;
然而,集体合同则普遍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签订。
(5)法律影响大小各异:
每个单独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就集体合同来说,无论是与此有所关联的单个用人单位还是被该单位所统括在内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代表了所有劳动者权益的工会和工会所代表的所有劳动者,全都会受到该合同的法律制约和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严格讲来,集体合同的
法律效力通常是要高于劳动合同的。
除此之外,二者在合同的签订流程以及
适用范围的领域等多个方面也都有着各自的特色和差异。
《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
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