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有义务提前30天采取书面方式向员工
当事人传达相关的解约事宜。
2.当企业决定单方面
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首先告知职工代表大会(即工会)其具体原因。
如若企业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或
劳动合同条款,工会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企业对此应进行深入审议工会的意见,并须以
书面形式告知工会最终处理结果。
3.如果员工因病或非职业性伤害导致
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或者即使更换工作岗位或接受培训仍然无法胜任,又或者由于劳动
合同签订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出现剧烈变动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和员工协商后依然没能达成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共识,那么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员工当事人亦或是另支付其一个月的
工资,以此为前提来
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