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回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如女性员工正处于孕期、生育期及哺乳期阶段,其所在用人单位均不可按照该法典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与该员工所签订的
劳动合同。
若贵司选择辞退此时期段内的孕妇员工,那么这种决定无疑是非法
解除劳动合同的行径,这位孕妇员工可依法向贵公司要求
经济赔偿,具体
赔偿金额将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以我国法律规定的
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
赔偿标准。
而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计发方式,按照该法典的规定,应按照员工在贵单位的相应工作年限来计算,如工作年限满一年则需支付其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在六个月至不足一年期间的,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计发;
对于工作年限不足六个月者,应付给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