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提交
离职申请并获准之后拒绝继续上班的情况通常被认为是
旷工行为。
然而,尽管员工已经提出辞呈,并不意味着双方的
雇佣关系即刻解除,
劳动者仍需根据双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地完成其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
如果劳动者出现了旷工的情况,其雇主有权扣除该天的薪资;
如果因员工旷工而导致雇主遭受经济上的损害或损失,雇主还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雇主未能按时、全数支付
劳动报酬,或者也未按
法规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等情况下,劳动者可享有单方面
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因此,只要劳动者于书面提交
辞职申请,并且最终获得批准,那么双方之间的
劳动关系就正式终结,辞职后不再继续工作也就不视为旷工行为了。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