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在本公司累计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的员工,将按照一个月的标准
工资给予
补偿金。
2. 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将依照一整年的工作时间进行结算。
3. 若员工的月度工资水平超出了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对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应按照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