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
劳动者均有义务依法履行参与
社会保险体系的责任。若雇主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给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办理必要的社会保险手续,实质上侵犯了雇员的权益。遇到此类事件时,获害方雇员有权行使权利主动解除与其
雇佣关系;假如员工以雇主尚未提供
社保服务为理由主动要求结束与雇主之间的劳资合作,雇主务必承担相应的
经济赔偿,支付一
定金额的
经济补偿金。此种补偿方式依据受害者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长而定,每累计一整年的服务期,雇员便可获取相当于一个月薪水的经济补贴。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