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享有相应补偿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终止原因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若用人单位恶意降低了劳动者所享受的劳动待遇,导致劳动者无法接受并决定不再续订
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相反,若用人单位在原有基础上维持甚至改善了与劳动者订立的原定劳动
合同条款,但劳动者却因个人原因拒绝续订,此时用人单位便无须承担任何
经济补偿责任。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金额,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来确定,即每满一年,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
补偿金。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为将其服务期限视为一年;而对于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即可。
此外,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其月平均工资的上限将被设定为该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总年限不得超过12年。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