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依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所规定,
加班费的计算基准为员工当前的
基本工资。在
劳动者达到预定的劳动定额或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之后,如果雇主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他们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进行工作的话,应当遵循如下规则支付相应的
工资:
首先,若雇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常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那么应按照不低于其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来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其次,若雇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但却无法提供补休机会的话,则需按照不低于其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来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
最后,若雇主依法安排劳动者在
法定节假日工作,同样也需按照不低于其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来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工资。对于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来说,当他们完成了计件定额任务之后,若雇主再安排他们继续工作,就应该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来支付他们相应的工资。
然而,如果雇主已经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实行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那部分,就应当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且必须按照本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至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则无需遵守上述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